为加强图书馆管理,保证图书财产安全,提高图书利用率,更好地为读者服务,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条例。 1.读者外借图书须在图书馆规定的借期内归还,如逾期还书,每日每册缴纳占用费0.10元。 2.图书遗失赔偿按照《图书馆书刊赔偿办法》执行。 3.书刊未办理借出手续、携书刊离开图书馆者,第一次警告,记入不良记录;第二次停止使用图书馆一个月;第三次停止使用图书馆三个月。盗用或使用他人虚拟校园卡借书以及“调包”还书,故意破坏图书防盗装置者,视为偷窃书刊,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在馆内通报批评,同时一次性收缴200~500元违规金。情节严重和态度恶劣者,取消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资格,并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。 4.禁止读者将书刊、包带入洗手间,违者停止使用图书馆一个月。 5.污损书刊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,一般按5~10元赔偿,如情节特别严重按原书价1~2倍赔偿。 6.损坏条形码或磁条者,每条赔偿5元;被发现蓄意毁坏磁条者,责令做出书面检查,并一次性收缴100元违规金。 7.借用他人虚拟校园卡借阅书刊者,对持卡者和借卡者均停借1个月。 8.违反本馆安全防火规定和公共查询机操作守则者,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在馆内公布,同时视情节轻重收缴违规金10~100元;情节特别严重、态度恶劣者,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。 9.损坏设备者,除按原价赔偿外另加采购和运输费用;偷窃价值200元以内设备者,责令做出书面检查,同时一次性收缴100元违规金;偷窃价值200元以上设备或他人财物者,将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 10.对于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藐视、谩骂工作人员者,停止使用图书馆3个月,情节严重者,通报所在院系,按学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理。 |